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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十资讯|继国标实施后,市场监管局针对冷藏、冷冻食品安全再发力!

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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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对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包装、运输、温度控制、储存、记录保存期限等方面都提出明确要求,旨在规范企业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2019年,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6月4日至7月3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09条,其中采纳60条。《办法》中对于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均提出具体要求。

      昨日,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再一次将冷藏、冷冻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到新的高度。公告对于贮存运输过程提出明确要求,公告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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