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3-3023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保证奶农合理利益,稳定省内生鲜乳收购,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3 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稳定当前奶业生产意见的通知》 (黑农厅联发[2023]171号)要求,稳定省内生鲜乳收购,保证奶农合理利益,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全量收购省内生鲜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补贴原则
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和总量资金控制与据实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市(地)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中:市级负责市辖区 50%补贴,不包括计划单列区。(二)补贴对象省内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落实省级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不拒收、不限收生鲜乳,能够按期续签生鲜乳购销合同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一) 补贴方式
按季度兑现补贴资金,即 2023 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兑现一次生鲜乳收购补贴 (以下简称“收购补贴”)。2023 年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 以下简称“增量补贴”) 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二)补贴内容
1.收购补贴: 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补贴。
2.增量补贴: 2023年7月1日至 12月31日,按照申请补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较上年同期增量给予补贴。
3.乳制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量和省外收购的生鲜乳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1.收购补贴。按照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省内生鲜乳总量,给予每吨不超过 100 元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
2.增量补贴。以乳制品加工企业上年度 7月至12 月收购生鲜乳总量为基数,每增加收购 1吨生鲜乳,给予不超过 200 元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0.3 亿元(申请增量补贴的生鲜乳量不能同时申请收购补贴)。
补贴程序
(一) 企业申报。乳制品加工企业自愿向所在县 (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书面申请。收购补贴申报时间为 2023 年 10月1日至10月15日和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增量补贴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四) 绩效评价。县级农业农村局全面梳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时间,并掌握乳企是否存在限收、拒收和到期拒签合同等情况,同时将政策撬动乳制品加工企业产值增量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初评和监督检查,并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于 2024 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市(地)、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补贴和增量补贴政策,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验收、配套资金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全省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省本级资金保障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申报项目复核汇总、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组织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配套资金。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省级方案政策规定,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申报及时、数据准确、结果公示、绩效公开。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积极性。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执行,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迟拨滞拨、占用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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